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谷,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乡市。因吸毒于2012年6月7日被广州市某某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3年5月8日被广东省肇庆市某某局行政拘留;因吸毒、盗窃于2016年10月11日被湘乡市某某局行政拘留十九日,并责令社区禁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1月3日被湘乡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抓获,于2021年1月23日被湘乡市某某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羁押于湘潭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二部刑诉[2021]Z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12月26日、28日,被告人周谷在湘乡市小康花园自己的租住房内,两次容留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周谷在湘乡市小康花园自己的租住房内,容留黄某及黄某的朋友吸食毒品冰毒。
本院查明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黄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谷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谷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周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周谷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谷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周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爱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