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居马那扎尔库孜巴依,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达尔阿力哈力力,新疆法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瑞,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审理经过
居马那扎尔库孜巴依与陈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024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陈瑞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居马那扎尔库孜巴依支付60,000元。因陈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居马那扎尔库孜巴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6,558元,本院已扣划16,558元,已于2021年6月2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向乌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委托阿图什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会宁县人民法院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6,558元,本案债权尚余43,442元未能实现,执行费80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居马那扎尔库孜巴依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