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义县。 被执行人:王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凌河区,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丁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审理经过
吴涛与王春生、丁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辽0727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春生、丁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丁旭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439d68fcca75f36b@wx.tenpay.com内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王春生、丁旭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股票以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其他执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扈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