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海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探星,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猗县xx村第x居民组。住所地:临猗县。

负责人:崔稳发,该居民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倩,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猗县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猗县。

法定代表人:潘智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猗县孙吉镇王显庄村第七居民组、临猗县孙吉镇王显庄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1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原审程序违法。本案一审卷中无合议笔录,仅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同时,原审判决主文表述也不符合《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二、本案事实不清。案涉土地征收时所有权公示在村委会名下,居民组称该土地有争议,公示期间其是否提出异议,若提出异议相关行政部门是如何处理的,该土地是否属于居民组均不清。重审时应查清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撤销临猗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1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临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卫文学

审判员  毛松伟

审判员  张雅玲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卫骁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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