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山东某有限公司职工,住长清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齐民,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2021年5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齐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9月2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A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65公里处(长清区某甲街道办事处某村西路口)时,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注意观察路况、超速行驶、未及时发现前方被害人满某1驾驶的由西向东通过路口的电动三轮车,而与之发生碰撞,造成满某1及电动三轮车乘员满某3(儿童)受伤,乘员董某某(满某1之妻,生于****年**月**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满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报警并跟随救护车到医院,到案后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属自首。
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朱某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满某1的陈述、证人叶某、满某2、董某等人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复核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朱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