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多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多旭因与被上诉人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多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多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多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王多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安翠香 审 判 员 黄战营 审 判 员 王艳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辛冉 书 记 员 李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