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谟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福星村桃林湾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荣,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黄关镇新街*号。
审理经过
原告王谟友与被告王强明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王谟友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谟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谟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469元,由原告王谟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