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于海洋,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开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超与被告于海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张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