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建始县和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七里坪社区(原烟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82333297G。 法定代表人:何荣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爱(特别授权),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珍(特别授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何再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建始县和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再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7月6日,原告建始县和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何再萍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和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始县和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建始县和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美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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