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该公司职工。
被告:寇张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丑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张应,(王丑女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寇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寇小龙、王丑女、寇张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省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陕西省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