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覃玉明,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申请人:张忠权,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

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营业执照号码51000075597636XU。

法定代表人:杨文兴,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覃玉明、张忠权与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已于2021年1月13日以同一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2021)黔2624执39号执行案件,当前案件正在执行中。故本案属申请人重复申请,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覃玉明、张忠权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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