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X,女,临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高X,男,临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郝X,女,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薛X与被告高X、郝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薛X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X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原告薛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