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颍泉区行流镇邵营朗朗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邵营派出所西张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4MA2R45M94M。
经营者:张朗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妹,安徽乐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伟伟,男,****年**月**日出生,汊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继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复生,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颍泉区行流镇邵营朗朗建材门市部与被告邵伟伟、杜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颍泉区行流镇邵营朗朗建材门市部的经营者张朗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妹,被告邵伟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被告杜继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复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颍泉区行流镇邵营朗朗建材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45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邵营镇经营建材的销售,2018年4月,两被告在邵营盖自家的房子,先后从原告处购买沙子、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7月18日,原被告双方最后进行结算,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建材的款项总计74596元,已经支付了50000元,尚欠24596元没有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拖欠着没有支付。综上所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建材,欠货款24596元,被告拖延支付,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邵伟伟辩称:1.原告诉称不属实。原告给被告送多少建材、具体价款、是否欠款等,被告邵伟伟不知情;2.建房期间邵伟伟给被告杜继兰打现金8万元,支付建房所需的材料款;3.原告送建材邵伟伟不知情,原告并未给邵伟伟出具任何供货单,邵伟伟亦未给原告出具任何欠款资料。故,被告邵伟伟并不欠原告任何材料款。
杜继兰辩称:1.案涉款项不是其债务,被告杜继兰与邵伟伟感情长期不和。2018年在邵营建房,建筑材料的采购是邵伟伟及其父亲联系的,原告从未联系过杜继兰。直至与邵伟伟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8月9日离婚后,案涉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房屋不是杜继兰所有,可见房屋的建设过程被告未参与,建成后的归属与杜继兰无关,其从未有在此房屋中创设权利义务的表示,杜继兰没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在此房屋内居住生活过,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也不应承担债务。因此即使建房产生了相应债务,不是用于杜继兰与邵伟伟的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系邵伟伟的个人债务;2.被答辩人诉求与事实不符。原告称经双方最终结算,采购的款项总额为74596元,尚欠24569元与事实不符。原告送建材不是杜继兰联系的,其也从没有与原告进行过结算,也根本不知道原告诉求依据在何处。原告陈述的结算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恰恰在杜继兰与邵伟伟离婚前20天左右,不排除有串通损害杜继兰利益等情形存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等规定。综上,望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1.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审查处理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离婚协议、记账单、照片、证明、视听资料,证人张某、各朋飞的当庭陈述,被告杜继兰提供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综合庭审,本院对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进行建房并购买原告建材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阜阳市颍泉区××镇经营建材,被告邵伟伟与被告杜继兰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原告的建材用以自建房屋。被告邵伟伟与被告杜继兰于2018年8月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归被告邵伟伟所有,婚后各人名下债务各人偿还与对方无关,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所欠的建材款,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具体本案,原告提供的记账单据系其单独制作并未与被告邵伟伟、杜继兰进行明确结算,亦无被告签字确认且被告亦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颍泉区行流镇邵营朗朗建材门市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颍泉区行流镇邵营朗朗建材门市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