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祥,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长明,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合作藏校退休教师,住甘肃省合作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永祥因与被上诉人杨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卓尼县人民法院(2020)甘302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定性不准确,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卓尼县人民法院(2020)甘302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卓尼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永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6.0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丽华

审判员  松 果

审判员  牟思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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