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祥,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卓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长明,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合作藏校退休教师,住甘肃省合作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永祥因与被上诉人杨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卓尼县人民法院(2020)甘302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定性不准确,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卓尼县人民法院(2020)甘302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卓尼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永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6.0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丽华
审判员 松 果
审判员 牟思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