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39号105首二层、106首二层、永康路41号101首层、102首二层、103首层、106首二层、108首二层、金瓯路181号101首层、102首二层、103首层。 负责人:黄社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权,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丁柳芳,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劳益价值56020.7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银行信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卢劳益名下银行存款56020.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80.21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