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永济市银杏东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永某,住所地永济市中山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与被告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玉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文腾 书记员    温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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