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永济市银杏东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永某,住所地永济市中山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与被告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玉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文腾 书记员 温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