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延峰,男,1976年8月7日,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李爱红,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贾向阳,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崔长青,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延峰与被告李爱红、贾向阳、崔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延峰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延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李延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朝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