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尔山市金盛来酒店,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河西别墅区5号。
经营者:薄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阿尔山市金盛来酒店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呼伦贝尔市敖然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明国路东侧华庭嘉苑5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经理。
被告:刘某,男,32岁,汉族,呼伦贝尔市敖然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尔山市金盛来酒店诉被告呼伦贝尔市敖然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刘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阿尔山市金盛来酒店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呼伦贝尔市敖然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刘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尔山市金盛来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尔山市金盛来酒店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阿尔山市金盛来酒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