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程清洁,行长。

被执行人:赵军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军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本息41189.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61元,执行费5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军旗身份信息未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验证,被执行人身份不能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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