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开发区第九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03498783。

法定代表人:曹立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怀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93761231Q。

法定代表人:陈华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3民初9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0000元,申请执行费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房地产、证劵等信息。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21)鲁0283破申3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进行预重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作出(2021)鲁0283破申3号决定书,决定对债务人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所有涉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均应当中止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亦未查寻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3民初9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院破产审查债务预重整未成功或未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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