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海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辉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小红门东翰写字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高辉。

审理经过

原告冯海勃诉被告北京辉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海勃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海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海勃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卫 丹 审  判  员   徐宪龙 审  判  员   芦正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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