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忠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代理人:韩成、陈美娟,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白银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王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贠子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玉与被执行人白银鼎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贠子实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约定履行的时间超过了本案办理的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甘0502执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