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邓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振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