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
被告:祁东县永顺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永昌街道南山大道797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可,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高浪波与被告祁东县永顺吊装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高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70%计21,9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5日,原告联系被告用吊机卸货,并谈好了价格。在卸货过程中,一捆电梯导轨掉落,致电梯导轨全部损坏,并导致附近摩托车损坏、商铺玻璃及雕像损坏,同时砸伤案外人雷某。上述损失共计31,288元,被告应当承担70%的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日立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高浪波。本案中纠纷系湖南日立机电有限公司租赁祁东县永顺吊装租赁有限公司引发,高浪波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原告身份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浪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退还原告高浪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