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万荣,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李红昊,男,汉族,住临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万荣与被执行人李红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件款15063元、执行费126元,合计15189元,未履行标的1518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昊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红昊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财产信息,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有一辆长城牌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甘GG****,经调查该车已经抵顶他人,故在本案执行中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红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生平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永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