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职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韩卫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张达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与被执行人韩卫星、张达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沙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92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韩卫星、张达兴应支付278755.3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卫星、张达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6日、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4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25日共计八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及暂住地发出委托执行函,查明被执行人韩卫星、张达兴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韩卫星、张达兴名下有数十个有效账户,本院予以额度冻结,其余账户余额均不足100元,已告知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韩卫星名下有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张达兴名下有一辆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控制,处置不能。     3、查明被执行人屈洋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韩卫星、张达兴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韩卫星、张达兴名下无有价证券。     6、查明被执行人韩卫星、张达兴名下无股权信息。     7、查明被执行人韩卫星、张达兴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8、查明被执行人韩卫星、张达兴名下无收益性保险。     9、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韩卫星、张达兴住所地社区居委会,张达兴于2021年6月23因病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亦无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韩卫星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韩卫星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四、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全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向其出示了协助单位的财产调查回执,且充分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同时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案件标的278755.37元,执行费4081.33元,未得到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江海 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 审判员    房静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守成 书记员    程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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