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希伟,重庆市北碚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平,重庆市北碚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眉山市利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飞鸿路11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9TA888N。
法定代表人:李建勇。
审理经过
原告秦兴军与被告李旭、眉山市利恒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秦兴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秦兴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