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学华,男性,1963年11月23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陈为龙,男性,1988年11月05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吴益煌,男性,1988年06月30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周起铃,男性,1960年01月2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陈**星,男性,1976年06月12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陈学华、陈为龙、吴益煌、周起玲、陈**星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8)豫0703刑初228号刑事判书依法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扣划被执行人陈学华79.21元,扣划被执行人陈**星61.26元,扣划被执行人周起玲1108.91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暂未查询到房产信息。
3、本院经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豫0703刑初144号刑事判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