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333号一层东边101室、二层东边201室、四层东边、五层。
负责人:王如华,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金茂中心1206-1208号。
负责人:江波,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该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李昌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2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宇歆系J77D21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和《保险权益放弃书》中的孙宇歆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为,这一事实如何认定,事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是否需要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因此,本案宜追加孙宇歆追加诉讼以查清案件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2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2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