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刘国文,男,1969年
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史春兰与刘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250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史春兰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6.8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刘国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刘国文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本案已轮候冻结;其名下车牌号×××机动车我院已在京北车辆管理所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名下无房产、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史春兰申请执行的6.8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6.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国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刘国文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刘国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