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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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98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郑依楷。
被执行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下安恬村桥头70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楼方美。
被执行人: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陶村。
法定代表人:金彪云。
被执行人:浙江**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江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彪云。
被执行人:金彪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仙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德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兰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楼方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楼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8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79856.37元,执行费为131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楼方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楼方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楼方美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楼方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经本院执行,于保全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盈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金彪云、陈仙春名下位于XXX不动产。于2021年6月1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号、×××号、×××号、×××号、×××号车辆六辆,查封期限二年。涉案抵押家具因被执行人、申请人均不缴纳评估费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处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楼方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楼方美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楼方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1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