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住所地新林区新林镇育林街。

法定代表人:武再东,职务:供热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森,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职工。

被告:曹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新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诉被告曹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

下:

本案按新林区新林供热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凤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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