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住所地新林区新林镇育林街。
法定代表人:武再东,职务:供热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森,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职工。
被告:曹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新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诉被告曹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新林区新林供热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
下:
本案按新林区新林供热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凤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