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永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张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王永成与张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73000元。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1、2021年7-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投资)、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在其他案件执行中已被冻结)、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平台)系统查询,没有查到:张永的公积金开户信息,驻马店市市区张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查询:(1)2020年10月3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李华海与张永、李月丽民间借贷纠纷(2020)豫170执3762号案(标的额800万元),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2021年2月,本院立案执行张永作为被执行人的(2021)豫1727执337号案、(2021)豫1727执389号案,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和张永下落,均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向申请执行人王永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张永未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1年7月15日、8月26日,冻结张永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社4个账户存款,均为轮候冻结。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2)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3)已采取的惩戒措施;(4)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王永成对约谈告知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资金不足额,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