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某,山西省潞城市人,现住沁县定昌镇沁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山西省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支,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给付原告2000元,余款至今未能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秦某为山西省潞城市人,借款也系原告用微信转账给付给被告王某,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为山西省沁县。现被告王某的户籍地为山西省大同市××区,且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