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候斌,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

被告:张丽昌,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候斌与被告张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同年6月3日原告张候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候斌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候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0元,减半收取计101.50元,由原告张候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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