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金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马金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马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金弟与被执行人马金民、马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106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马金民、马小华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黄金弟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还清。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马金民、马小华负担。(此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具体是: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极少,本院未予处置。 四、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账户内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曾上门查找,未果。本案标的实际执行到位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65950.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文书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池仲旺 审判员  朱大亮 审判员  吕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傅娇阳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耿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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