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华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忠新,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康,湖南厚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阳市嘉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LPY8R4J。
法定代表人:曾武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跃亮,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邵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城南园艺场光明队010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3MA4P7NEE1D。
负责人:颜伟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华特与被告邵阳市嘉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道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邵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华特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华特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188元,由邓华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