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雪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靳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雪芹诉被告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雪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50元,由原告曹雪芹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虎 人民陪审员 王 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