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月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忠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月增诉被告李忠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月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9586.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营养费4300元、护理费8000元、误工费279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123836.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李忠亚驱车带着他人携带凶器闯入原告家中对原告进行殴打,将原告达成重伤。后原告被送往徐州市徐州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个月,花费大量医疗费,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敬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李忠亚提出鉴定申请,申请事项:1、对李月增左腿所受伤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以确认其左腿伤情与本次斗殴事件的关联性;2、对李月增在徐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以确认其医药费的具体数额;3、对李月增因斗殴事件造成伤情的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以确认合理赔偿数额。后本院委托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以“因被鉴定人李月增自身特殊原因不能前来我所进行鉴定相关检查”等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函。

另查明,原告李月增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审理,现在羁押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损失,被告要求对原告的伤情与其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系以及损失数额进行鉴定。现原告涉嫌犯罪被羁押,导致相关鉴定无法完成,不能确定原告的损失数额及损害后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应在具备鉴定条件时再行主张权利。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月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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