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晓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丁晓祥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晓祥、被告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晓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寻梦公司履行假一赔三的责任,赔付原告1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损失共计600元;3.确认《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1.2条中免责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拼多多须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责任、补充责任等)”无效。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工作需要,于2020年4月2日在拼多多APP内的电器商场首页购买了一款置顶销售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价格为6,199元,订单编号为200402-XXXXXXXXXXXXXXX。原告于2020年4月4日收到该商品后,发现无购物发票且笔记本window10系统为盗版。原告向商家反馈上述情况,双方未就售后处理达成一致意见,遂申请拼多多平台官方客服介入处理。但经两次申请,均被平台客服驳回售后申请。原告认为,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作为平台经营者,未能向消费者披露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明知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应就商家的违约行为承担退一赔三的连带责任。针对《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认为该协议1.2条免除了平台自身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寻梦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涉诉商品销售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原告要求寻梦公司赔偿交通费及住宿费损失,缺乏法律依据。3.寻梦公司应原告要求在本案涉诉前后已经向其提供了涉案销售者的真实名称、联系地址,履行了相关披露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寻梦公司在商家入驻拼多多平台时已经审查了其身份信息,履行了对商家的审查义务,不存在明知、应知商品销售者利用平台侵犯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5.系争格式条款为用户注册拼多多平台时点击确认签署的条款,已经采取了加粗和下划线的方式进行重点提醒,条款内容符合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地位的界定,不存在平台免除自己应负法律责任的情形,该条款合法有效。

本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寻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丁晓祥系“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用户,原告申请注册平台账户时通过点击确认方式签署《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V3.2版本。 被告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V3.2版本第1.2条载明:拼多多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仅为第三方入驻商家与您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拼多多并非商家与您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不对商家及/或您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您完全理解并同意,拼多多基于平台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依据拼多多与商家之间的约定及/或平台规则,督促商家履行其对您作出的承诺或赔付责任(赔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放长期有效的无门槛现金券),但这并不意味着拼多多须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责任、补充责任等)。以上内容采取了加粗和下划线格式。 案外人深圳市新舟科技有限公司系拼多多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开设“神州新舟专卖店”店铺,店铺ID为XXXXXXXXX,店铺类型为专卖店。被告寻梦公司在深圳市新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入驻时审查了其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手持身份证信息。 2020年4月2日,原告丁晓祥在“拼多多”平台电器商城首页“好货推荐”一栏下单购买由“神舟新舟专卖店”置顶销售的名称为“Hasee/神舟战神Z8九代i5/16G/RTX2060独显游戏本笔记本电脑”一台,规格为“战神Z8-CT7NA”,单价为6,799元,使用600元满减优惠券,实际支付货款6,199元,订单编号为200402-XXXXXXXXXXXXXXX。“好货推荐”页面涉案商品信息名称前以方框黑底形式展示“品牌”两字。 原告下单后,“神舟新舟专卖店”于次日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原告于2020年4月4日签收。 原告于收货当日通过拼多多平台与店铺客服在线联系,主要内容如下:“原:开机怎么这么久。店:第一次开机是比较久的。原:win10激活失败……硬盘怎么已经使用8小时了(附图片)。店:周一来联系一下哦。” 2020年4月5日至4月6日,原告再次通过拼多多平台在线联系店铺客服,主要内容如下:“这怎么激活啊(附图片),到哪儿都有这激活window……win10没激活,软件都不让我用。店:联网后10分钟左右自动激活,如果没有激活,可以前往设置,安全,激活,疑难解答。只能激活win10家庭中文版。原:激活不了。店:恢复下出厂设置。原:还原了还是没激活。店:外观没有损坏可以给你退货或者换机,或者您可以自行用激活工具激活下哦。原:我买个6,000块电脑让我用盗版?外观有点轻微摩擦。店:如果出现了磨损,清点科可能会要求支付异常费用的。原:是你们的原因,你们上面贴的正版win10。店:这个不是盗版的系统哦,只是工厂疏漏少了可能少了激活码,我们会承担运费退回来,但是电脑出现划伤磨损不是我们的问题哦。原:那我也给你个方案,要不给我装上正版,要不给我去掉正版win10的钱。店:电脑磨损的部位我看看。原:(附图片)没磨损,就有点摩擦。店:把邮箱发一下。原:什么邮箱。店:给你发个程序试试能不能检测到,解压缩运行试试。两个都试试。原:一个没反应,一个按了就没了。店:外观没有大问题可以给你换机或者退货。原:退吧。店:在后台申请一下退货退款,理由写不喜欢不想要哦。我们会承担运费的。原:有点灰尘和刮痕。店:灰尘不要紧,刮痕拍个清晰点的照片看看……店:这个划伤就比较严重了,是要支付异常费用的。原:(你)给我解释你家电脑盗版系统啥回事。店:这个不是盗版的,只是少了激活码,您可以使用激活工具激活或者购买一个激活码,很便宜的,我们这边可以给你补20元的激活码费。原:20是不是正版的。店:只要使用激活码激活的就是永久正版的。原:你给我搞个正版win10。店:我们这边弄不了的,只能给你补一点钱,您去其他购买一个哦。用激活码激活的都是正版的,不会影响正常使用的哦。原:我要正版,机器重装还是正版那种。店:那只能返厂重新给你装系统了……是正版的,只是工厂疏漏的。我发给你(激活码),你重装系统后也会没有的,而且我们并没有激活码的,都是工厂刷的。我们给你20元购买激活码就可以的,你可以去看看并购买,那些都是可以重复激活的,重装系统后也能激活。原:我要正版。店:返厂重新装系统吧。原:你自己联系售后给我解决,寄一份正版win10过来。店:我们这边没有的,你只能自己去买的,或者返厂重新刷机。要寄回机器。原:我现在只接受寄正版win10,要不退货。店:可以退货,但是你外观划伤太严重,需要支付异常费用的。” 2020年4月7日13:38:54,拼多多平台客服电联原告,告知订单售后三个处理方案:1.商品支持寄回商家重装系统,平台可以做200元补偿;2.商品支持退货退款运费商家承担,因外观有磨损,如果出现折旧费用平台支持补贴200元;3.商品支持顾客联系神舟品牌方核实是否正版win10,后续提供鉴定凭证联系平台处理。 原告对上述三个方案均不予认可,并于2020年4月7日19:16:38向“神州新舟专卖店”(以下简称商家)发起“退款”申请,退款金额为1,000元。申请原因为“质量问题”,问题描述为“电脑并不包含正版win10”。 19:26:27,商家拒绝退款申请,拒绝原因为“其他”,拒绝说明内容如下:“您好,关于您反馈的问题,我们这边已与您这边解释,因您这边不愿意配合处理,经查询您这边申请退款的信息不符合,故这边暂时无法同意您的申请处理。这边电脑外观无划痕等情况,电脑确保无人为损坏的话,在退货退款时效内,这边是支持退货退款处理。退款原因选择其他或者不喜欢等情况,这边是支持退货退款处理,给其(您)带来不便之处,请您谅解,谢谢!需要寄回商品。” 19:27:41,原告修改售后信息为“退款退货”,退款金额6,199元,修改申请原因为“货物与描述不符”,问题描述为“电脑并不包含正版win10”。 19:28:43,商家仍然拒绝原告申请,拒绝说明内容如下:“您好,这边电脑外观无划痕等情况,电脑确保无人为损坏的话,在退货退款时效内,这边是支持退货退款处理。退款原因选择其他或者不喜欢等情况,这边是支持退货退款处理,给其(您)带来不便之处,请您谅解,谢谢!需要寄回商品。” 19:29:13,原告申请拼多多平台客服介入,问题描述为“商品不含有win10”。 19:31:49,商家在线回复:“关于您这边指系统的问题,这边已经和您在线沟通过,并且这边给出您这边处理方案,因您这边已经将我们电脑造成了划伤等情况,导致这边无法支持您的退换货申请,如您这边是需要退换货处理的话,这边是需要扣除您的造成划痕等费用以后,这边是需要扣除异常费用的信息哦,谢谢!” 19:47:05,原告上传照片五张,并附问题描述:“图1商品页面明确说明电脑内装有正版window10,图2用户买到电脑后发现电脑内并不含有正版win10,图3卖家承认电脑内没有装正版win10,让买家自己去买20元盗版win10激活码。现买家需要自行购买一份正版win10,官网win10家庭版1,000块,这笔费用需卖家承担。图4图5分别显示笔记本内装有盗版win10。” 2020年4月12日,拼多多回复原告退货退款申请审核未通过。 后原告再次发起售后申请,拼多多官方客服在线回复:“您反馈的问题已收到,核实您购买的是品牌商品,建议您自行到神舟售后点进行检测,也可拨打官方全国热线XXXXXXXXXX咨询。提供质量问题凭证,并清晰描述商品具体质量问题至官方在线客服,方便平台后续为您核实处理。” 2020年4月10日,经原告申请,被告以邮件形式向原告披露涉案订单项下商家信息,其中商家信息在邮件中以图片形式展示。因原告表示该图片无法打开,被告于2020年4月23日以电话方式再次向原告披露商家信息。 2021年2月22日,商家自行将涉案商品下架。 因原告不愿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晓祥通过被告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网站向“神舟新舟专卖店”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原、被告之间依法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应就“神舟新舟专卖店”销售的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2.系争《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1.2条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一、被告是否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原告主张“神舟新舟专卖店”销售的笔记本电脑安装的操作系统并非正版、与宣称不符,被告应就该店铺承担的退一赔三责任与其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出上述主张的的具体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被告未能提供“神舟新舟专卖店”的有效联系方式;第二,被告对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未尽监督义务,在原告向其明确告知且商家亦确认涉案商品未安装正版windows10系统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售后申请,构成明知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第三,涉案商品名称前标注“品牌”二字,构成虚假宣传,被告对涉案不合格商品的销售行为未尽审核义务。对此,本院分述如下: 针对第一项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深圳市新舟科技有限公司入驻平台时审核了其基本信息,并经原告申请,及时以邮件方式向原告披露了商家的基本信息。在原告表示邮件图片信息无法打开的情况下,再次以电话方式向其披露商家信息。故本院认定被告就涉案商家信息披露已经尽到法定义务,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针对第二项理由。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在售后过程中因与商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申请被告平台客服介入,被告为此及时与双方沟通。对于被告作为平台方在处理售后争议过程中负有的具体义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而是要求“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本案中,在商家告知电脑划痕严重的情形下,被告作为第三方平台,基于售后纠纷的处理方式及核查手段所限,客观上难以仅凭照片对涉案商品实际外观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在商家否认相关事实的情况下,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亦不宜对原告投诉的情况直接作出认定。在此情况下,被告为促成双方争议解决,提供包括鉴定在内的三种解决方案供原告选择,并作出由平台自愿补偿原告200元优惠券的方案,可以认定已积极介入双方纠纷的处理,且处理方案并无明显不当。原告无法接受被告提供的可选方案,与商家之间也未能达成其他一致方案。此种情况下,被告虽然驳回了原告的售后申请,但该处理结果并非对平台内争议的终局解决方案,亦不影响原告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因此,难以认定被告明知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针对第三项理由,原告主张商品名称前标注“品牌”两字构成虚假宣传,但本案中纵观原告与商家纠纷产生及处理的过程,双方争议并未涉及涉案商品品牌争议,或者该字样的使用使原告产生了与本案争议相关的误解;原告主张寻梦公司应就涉案商品上架销售履行审核义务,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定在涉案网络服务合同项下,原告要求被告连带承担返还货款及赔偿货款三倍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对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系争格式条款效力 首先,该条款系由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被告以加粗、下划线等明显方式对该条款予以提示,本院认定被告已尽到显著提示义务。 其次,就条款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仅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体性质,其并不直接参与平台上的商品销售,但负有法律规定的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向消费者披露经营者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等法定义务。故条款中提及“拼多多督促商家履行其对您作出的承诺或赔付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拼多多须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内容符合《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地位及法定义务的规定,不构成对被告原有法定义务的免除或减轻,也不存在加重原告责任的法定情形。 再次,该条款也不符合合同无效的一般法定情形,亦非属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综上,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条款无效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另要求寻梦公司赔偿维权损失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晓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丁晓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泉泉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巧缘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