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磷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3DQP4Y。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朝勤,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钟祥市胡集襄汉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尹湾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2ABA24。
法定代表人:王显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中华,系钟祥市胡集襄汉供水有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与被告钟祥市胡集襄汉供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祥市胡集襄汉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钟祥市胡集襄汉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钟祥市胡集襄汉供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