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00T26N。 法定代表人:张玉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艳永,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周 莹 书 记 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