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民族西路165号南商广场2单元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1491099OF。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华,1983年7年4日,汉族,住务川县。
被告:严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计1098元,由原告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