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告:新疆瑞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翁元群,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宁与被告新疆瑞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高宁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高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高宁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高宁负担,余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高宁。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辉

人民 陪 审员   王惠新

人民 陪 审员   任桂霞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梦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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