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景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军,湖南超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万家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田县。
法定代表人:龙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龙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
被告:王晓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系被告龙翼之妻。
被告:龙耀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系被告龙翼之子。
被告:龙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企业主,住新田县。
被告:李巧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住新田县。系被告龙飞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杨景润与被告湖南万家鹅业发展有限公司、龙翼、王晓云、龙耀龙、龙飞、李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景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万家鹅业发展有限公司、龙翼、王晓云、龙耀龙、龙飞、李巧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景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4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龙翼、王晓云向原告借款共计170万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龙飞及万家鹅业公司对该笔债务提供担保。到期后,原告于2019年6月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达成了(2019)湘1128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双方又达成了执行和解,约定被告龙翼、王晓云欠款本金为170万元,利息34万元,被告龙飞及万家鹅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0月25日,被告万家鹅业公司、龙翼、王晓云、龙耀龙、龙飞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借款204万元,借期一年,月利2分。此后,被告依旧未如约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湖南万家鹅业发展有限公司、龙翼、王晓云、龙耀龙、龙飞、李巧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龙翼、王晓云向原告借款,原告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出具了新的借条,被告龙翼、王晓云、龙耀龙、龙飞、湖南万家鹅业发展有限公司均在借条上签字(盖章)确认,被告李巧兰作为被告龙飞之妻,且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六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定利率的规定,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湖南万家鹅业发展有限公司、龙翼、王晓云、龙耀龙、龙飞、李巧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景润借款本金2,040,000元,并以下欠本金2,0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并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杨景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计11,560元,由原告杨景润负担560元,被告湖南万家鹅业发展有限公司、龙翼、王晓云、龙耀龙、龙飞、李巧兰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