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现住山西省介休市。
被告:赵×,现住山西省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赵×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婚生子赵雪冬由被告抚养,婚生女赵鑫如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止(暂计算到21岁共计9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赵×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赵×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明确被告赵×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