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四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银忠,寿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中胜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宗艾镇北河底村。
法定代表人:陈向群,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四贵与被告山西中胜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四贵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四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四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四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