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任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4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3、利息按年利率6%,暂计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利息合计人民币8990元,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相识,被告曾多次因家庭和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向原告借款。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4月24日,原告一共借给被告100400元,归还20000元,还剩余80400元。原告多次打电话、发微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在想办法和身上没钱等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任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11月18日至2019年4月24日,被告任某共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400元,其中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账86000元,现金14400,期间被告归还20000元,下欠80400元借款未清偿,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情况进行核对,由被告任某签名并按指印确认。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借款,在微信中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到“你欠我的不是少啊,七八万啊老板,有急事要花钱”,被告在微信中一再表示“在想办法,身上真没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任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尚有80400元借款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借款的原、被告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也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情况,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804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国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