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变更人:王洪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申请变更人:陈旺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申请变更人:陈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王栋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栋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变更人王洪秀、陈旺旺、陈娇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陈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青州市黄楼街道大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栋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王栋栋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15)青执字第1024号案件,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21年5月21日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现有:配偶王洪秀、儿子陈旺旺、女儿陈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死亡后,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王洪秀、儿子陈旺旺、女儿陈娇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变更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为王洪秀、陈旺旺、陈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钟 山
审判员 陈晓玲
审判员 张恩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