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户籍山西省兴县,现住兴县。
被告:康×,户籍山西省兴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诉称,2019年10月,被告康×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依民间借贷方式向原告借款36000元。原告以转账方式分四次向被告交付了36000元的借款,并由其姐夫刘宝平作为担保人。2019年10月28日,被告康×与担保人刘宝平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今借到一吕×现金36000元,月息2分,借款时长10天,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康×--担保人:刘宝平--借款时间:2019年10月28日。”该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偿还借款本息均未果。现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月息以2分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息以1.5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吕×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据原件一支。
被告辩称
被告康×辩称,原告诉状上说的是事实,但是现在无力偿还。
被告质证
被告康×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十天,月息2分(即年利率24%),刘宝平为保证人,被告作为借款人在原告执笔书写的借据中签名捺印确认,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吕×现金36000元,月息2分,借款时长10天,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康×,担保人:刘宝平,借款时间2019、10月28日,142325199202031516”。借款后至今,虽原告多次追要,本金及利息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2019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0天、年利率24%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请求清偿该借款,被告应当清偿。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依法应支持从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2021年7月(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吕×借款36000元及该36000元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2021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吕×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